解析:
通常情况下,取保候审的批准和执行须经由公安机关负责人签署同意意见。公安机关有义务向涉嫌违法或者犯罪的人员提供《取保候审决定书》,同时要求相关人员亲自签名及加盖名章以示确认知悉该决定。
此外,公安机关还需向被取保候审者明确告知在取保候审期间所应遵循的各项规定。当取保候审期限届满时,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将依法将保证金如数退还给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并且会通知保证人解除担保责任。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