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的确如此。取保候审的申请是否必须得到检察机关的认可,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在案件侦破阶段,司法程序是由公安机关主导的,因此对于该阶段中的取保候审申请,通常需要公安部门予以批准;
然而,当案件进入到审查起诉阶段时,检察机关就有了审批权;
最后,当案例进入到审判环节后,审批权则交给了人民法院。在这些情况下,如果犯罪嫌疑人或被告被判定可能会受到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等处罚,或者他们可能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并且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会导致社会安全风险增加的话,那么他们就具备了申请取保候审的资格。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