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洗钱罪所涉及的犯罪对象,即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六种类型的犯罪活动所产生的非法所得及与其相关性质的收益:毒品犯罪、具有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以及与之密切关联的恐怖活动犯罪、严重违反海关监管制度的走私犯罪、涉及贪污受贿行为的贪污贿赂犯罪,以及对金融管理秩序造成破坏的各类金融犯罪、尤其是金融诈骗犯罪。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主要采取了以下几种行为模式:为犯罪分子提供资金账户以便其进行资金操作;协助将犯罪所得转化为现金、金融票据或有价证券等便于流通的形式;通过银行转账或其他结算方式帮助犯罪分子实现资金的转移;协助将犯罪所得汇往境外以逃避法律制裁;以及采用其他各种手段来掩盖、隐匿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真实来源和性质。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
【洗钱罪】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提供资金帐户的;
(二)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帐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
(四)跨境转移资产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