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于被依法决定予以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其法律许可期间为三十七日之内。
此外,犯罪嫌疑人被采取逮捕措施之后,其侦查羁押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两个月。
2.若案件情况较为复杂且经过两个月的侦查仍无法完成调查取证工作,则应按照法定程序制作并提交《提请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意见书》,该文书需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同意后,于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呈递同级人民检察院,由其转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审批,以期获得延长一个月的侦查羁押期限。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