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正常的司法审判过程中,律师与被告人的见面通常应在一个非监控摄像头存在的环境内进行,以确保当事人的个人信息和安全性得以充分保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三条的明确规定,律师在执行业务的过程中,必须严格保密在此期间所获得的国家机密以及商业机密,同时也不能向任何第三方透露当事人的私人信息。因此,在面对罪犯的会面过程中,律师有责任选择一个适宜且无监控设备的场所,以确保当事人的隐私权得到充分尊重和维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三条律师担任辩护人的,有权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会见在押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律师持前款规定证件和材料,可以同在押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