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我国的法制体系之下,辩护律师拥有接触和了解被指控犯罪嫌疑者的权利,其主要目的在于确保每一位嫌疑人的法定权益都能得到全面保护,特别是保证他们能够享受到应有的法律救济与援助。因此,辩护律师在刑事调查阶段就可依法参与到案件之中,为嫌疑人提供全方位的法律咨询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代理申诉以及控告等事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