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法律规定,对于涉嫌构成聚众斗殴犯罪的案件,其需要满足以下四个立案条件之一方可启动刑事诉讼程序:
首先,需要有证据显示实施了有计划、有组织的聚众斗殴活动;
其次,如果存在策划或指挥聚众斗殴的行为,也应当予以认定为犯罪行为;
再次,如果存在参与聚众斗殴并表现出高度活跃和积极态度的情况,也应当认定为犯罪行为。在此基础上,我们要明确,所谓的“聚众斗殴罪”,是指那些出于报复他人、争夺势力范围或者其他不正当目的,而纠集众多人员形成帮派,并相互进行暴力冲突,从而严重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三十六条
组织、策划、指挥或者积极参加聚众斗殴的,应予立案追诉。
《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
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