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众斗殴,按照我们通俗的话来说又称作“打群架”。有人认为聚众斗殴只是一件和殴斗双方当事人有关系的事,和别人无关,其实这种理解是错的。因为聚众斗殴不仅影响着双方当事人的生命健康和人身安全,还会危害社会公共安全和正常的秩序。因为危害性较大,所以国内许多法律条文都把聚众斗殴定性为犯罪行为,也就是聚众斗殴罪,并且对这个罪行还有更多更详细的规定。
对聚众斗殴罪的立案标准做如下归纳:
按照我国《刑法》第292条的相关法律条文规定,如果参与了聚众斗殴,打伤他人造成重伤甚至死亡的,这就导致了斗殴的行为发生了性质的变化,对此应该判定为故意伤害罪乃至更严重的故意杀人罪。至于立案的标准,如果是领导、谋划、带头的首要分子,或者其他积极主动参与斗殴行为的人,会立即立案并且追诉。
聚众斗殴构成犯罪行为的立案标准:
1、领导、谋划、带头的首要分子,应该立即立案并且追诉。
2、积极主动参与斗殴行为的人,应该立即立案并且追诉。
立案标准中的“组织”:
就是说事先谋划好的、有一定企图的,将当事人聚集在一起形成一个团队或团体进行斗殴行为。对于“组织”的认定,需要当事人有语言上的煽动和纠集,所纠集的人数也有规定,必须三人以上,这样就能够判定其有组织行为。
立案标准中的“策划”:
就是说为了达到预先的目的而事先规划好了方案,并且做了相关部署工作。对于“策划”的判定,需要当事人对整个斗殴过程有相关安排和分工,比如对于斗殴发生在什么时候、发生在哪里以及怎么样斗殴做了安排。就算当事人最后的斗殴行为没有完全按照事先的这种安排和分工,也不会对是否判定为斗殴的策划人产生任何影响。
对于立案标准中的“指挥”:
也就是发号施令、领导、分工等行为,对于“指挥”作用的认定,只要是当事人对斗殴人员进行指派、安排和分工的,都可以认定为“指挥”作用。这里说的“指挥”不单单是指在斗殴过程中随便说两句话就算的,而是要发挥统筹性作用,如果在整个斗殴过程中随机性命令、分配和教唆别人按照他的想法采用一定的方式进行殴打行为,通常情况下都不会判定为发挥“指挥”作用。
聚众斗殴是非常严重的行为,不仅严重危害社会的正常秩序,如果斗殴严重的话最终致死了,那性质就完全变了,而对应的相关处罚也就会严重的多。所以大家遇事千万要冷静,切不可意气用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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