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养证一般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办理收养登记的具体规定如下:
- 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和孤儿的,在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 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在弃婴和儿童发现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 收养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或者由监护人监护的孤儿的,在被收养人生父母或者监护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组织作为监护人的,在该组织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 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以及继父或者继母收养子女的,在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你可以向当地民政部门咨询具体的办理流程和所需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