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以下特定情况下,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可被允许采用取保候审措施:预估会面临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情形;预计将被判决有罪且刑期在有期徒刑以上,但考虑到采取取保候审方式不会导致社会公共安全受到威胁时;倘若当事人身患重大疾病而无法自主生活,又或是正值孕期或者是哺乳期内的妇女,在此等情形之下对其予以取保候审也不会引发社会公共安全危机;当羁押期限已经届满,但案件仍未得到妥善审理并做出最终裁决,此时则需使用取保候审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