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为他人办理事务时代为支付款项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需依据具体情形来判断。若此行为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产生的,则不应被视为犯罪行为;
然而,如果代为支付款项的一方在主观上明知自身的行为性质,这种情况就应被认定为主观故意,成为受贿罪的共同犯罪者,并根据相应的法律规定以受贿罪的标准对其进行量刑和定罪处理。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第三百九十条
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