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的明确规定,助长网络犯罪活动罪,这一之名,简言之即是“协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本罪指的是:在明知道他人已使用信息网络进行了犯罪活动的前提下,仍坚持为他们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设备和通信辅助器等技术支持;或者支持他们进行广告推广以及进行支付结算等帮助性的服务。只要这些行为的情节严重,就可以判定为此罪。而对于获利金额达到了九万元的情况,则属于数额较大的范畴。通常情况下,这种情况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惩罚,同时还需要缴纳罚金。
然而,具体的刑期将会综合考虑犯罪情节的严重程度、对社会造成的危害程度等多方面因素来决定。因此,尽管获利仅有1500元看似微不足道,但是如果这个行为是整个犯罪活动中的一环,并且整个犯罪活动的总金额已经达到了九万元,那么仍然有可能被判定有罪并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