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司法程序中,针对证人并无强制执行之规定,仅得对犯罪嫌疑人与被告人施以强制措施;刑事强制措施包含了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及逮捕等五项内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依据涉案具体情况,有权採取相应的刑事强制手段。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