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在取保候审期间,出现以下任一情形之一,保证金将依法予以没收:
首先,未经执行机构批准,被取保候审人不得擅自离开其所居住的城市或乡村区域;
其次,倘若被取保候审人的身份信息,如住址、工作单位以及联系方式等发生变化时,应在得到信息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立即向执行机构进行汇报;
再者,当被传讯时,当事人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到达指定场所接受讯问;
此外,禁止被取保候审人采用任何手段干扰证人提供相关证言;
最后,不允许被取保候审人销毁、篡改关键证据,亦不得与其他犯罪嫌疑人进行串通口供。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