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取保候审的阶段,是允许被传唤的。对于那些无需逮捕或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将其传唤至犯罪嫌疑人所在城市、县城内的特定场所,或者直接前往其居住地进行询问,但必须向其出示由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签发的相关证明文件。而对于在现场被发现的犯罪嫌疑人,只要能出示有效的工作证件,便可进行口头传唤,但在讯问过程中应在笔录中详细记录这一情况。取保候审意味着嫌疑人并不需要立即逮捕或拘留。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