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刑事案件的侦查阶段,对于律师与犯罪嫌疑人间的会面次数并没有明确且统一的法规加以约束。基于具体案件需求以及当事人的委托意愿,律师有权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安排多次会见以深入理解案件的全貌、提供周到详尽的法律咨询服务以及为被告人的辩护工作做好充分的筹备工作。此举的核心宗旨是为了确保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护以及律师的职业活动得以依法开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律师担任辩护人的,有权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到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可以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传递信件、钱物。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