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对于开发商未能按照约定如期交付房屋的情形,业主应采取如下方式进行维权处理:
首先,业主需承担起催促开发商尽早完成交房任务以及向其索赔因逾期交房而造成的经济损失之责;
其次,若经过业主催告后的三个月内开发商仍然未能如约交付出售的房屋且又无法提供充分且合理的解释与原因,那么该类情况下的业主即可考虑解除原有的房屋买卖协议,同时向开发商提出退还已经支付的全部购房款项、利息以及承担相应违约责任等方面的诉求。
法律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不可抗力或者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原因,需延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告知买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