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在押罪犯身患重病、生活无法自理,或孕期妇女以及正处于哺乳期育婴期的母亲,则有可能获得允许以保证诉讼程序的进行与执行。这主要基于他们所处的特殊身体状态和生理周期,以此来确保他们基本生活权利的充分享有,同时也防止因身陷囹圄而给社会带来不必要的即时危险性。
至于是否能给予取保候审的待遇,需由司法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权衡和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