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本款规定的实施主体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这具体涵盖了在各级国家立法机关、执法机构、司法审查机构及军事指挥部等各个职能部门中任职且履行公职的公务员。
2.第二类实施主体则是指在国有制公司、企业、公共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中任职并承担相应公职务责的人员。这里所说的“国有”,特指公司所有资产均由国家全权掌控的类型,包括国有独资公司、由两个或以上国有企业共同组建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国家直接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
3.最后一类实施主体是指由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至非国有性质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担任公职的人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
【贪污罪的处罚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