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倘若开发企业未能按照约定时间实现商品房的交付,便被视为构成了严重的违约行为。在此种情况下,购房者有权凭借此项法律依据向违约方索求其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经由特定的催告程序操作之后,倘若开发企业仍然无法在规定期限内(通常为三个月)交付房屋并且无法提供有效的合理解释,如此一来,购买方有资格依法律法规解除相关的合同协议。在此过程中,所有由此引发的经济损失都应由违约方即开发企业全部承担。然而,若经过催告程序后,开发企业在三个月内成功地履行了交房义务,购买方将失去单方面解除合同的权力,但是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要求开发企业就因延迟交房而造成的经济损失给予适当的赔偿。
法律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不可抗力或者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原因,需延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告知买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