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普通情形下,房地产业的开发商如果未能及时交付预售房屋,将会被视为商业失信行为而需承担法律责任;
然而,如果开发商这类延期严重在于其本身无法抗拒之力造成,那么他们可以免于承担此项违约之责。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明确规定,无论双方当事人中谁未能依照合约条款履行各自的义务或是忽视了事先约定的事宜,均应当向另一方承担诸如继续执行、采取补救措施以及赔偿经济损失等形式的违约责任。
同时,第五百七十八条也对此类问题进行了详尽的阐述,即当一方当事人已经明确表示或者通过其自身行为展示出不愿按照既定合同履行义务之时,另一方有权在履行期限尚未到期之前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