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民事诉讼中,若被告被实行刑事拘留,这并不妨碍民事诉讼案件的正常开庭。该案件将由办理该次案件的相关执法机构负责押送被告出席法庭,以进行后续的审判工作。具体而言,当原告的户籍所在地和日常生活居住地不相同时,案件将统一归属于原告的日常生活居住地所在的人民法院进行管辖;但如法律确有其它特殊规定的情况下,则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