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磋商与调解。磋商与调解是双方当事人通过对话与协商以期达成共识从而解决争端的一种途径。
2.调解方式解决。调解,在此处特指因购买房屋所产生的矛盾冲突的买卖双方,在无法通过彼此间的协商来解决纷争的情况下,可以依据其中一方的请求,在房地产业监管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或其他相关组织的主导下,通过耐心细致的说服教育工作,引导双方当事人遵循有关商品房销售的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互相体谅,达成和解协议,使得购房纠纷能够得以迅速妥善解决的一种方法。
3.仲裁方式解决。仲裁,也被称为公断,是指买卖双方在争议发生前或争议发生后达成协议,自愿将争议提交给仲裁机构,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地方性行政规章、规定进行审理并作出对各方都具有约束力的裁决的一种方式。
4.行政方式解决。购房纠纷的行政解决,是指经过商品房所在地的房地产业监管机构等部门的调解未能取得成效或者达成协议之后,当事人又反悔的纠纷,或者是购房纠纷当事人直接向行政部门提出投诉,由该行政管理部门对其纠纷进行处理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