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江门乃至我国境内的其它地区,倘若涉及到涉嫌构成故意伤害罪且致他人轻伤的涉案人员,其所面临的刑事拘留期限通常不会超出法律规定的上限,也即37天这个法定天数。这种状况源于在侦査环节中,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实施刑事拘留的最长时限便是37天。
然而,此项规定并不涵盖检察院在审查批准逮捕过程中所耗费的时间。若在此期间内,该案件已被移交至检察院并成功获取了逮捕令,那么涉案人员则有可能需要继续接受羁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