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律师会见罪犯的时长有具体限制,即每场会面的持续时间不能超过一个小时。每月行使会见权利的次数也受到了限制,原则上不超过1到2次。
此外,辩护律师若持有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律师事务所在案证据以及委托人或法律援助机构出具的书面委托书或公函请求会见被拘押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方,看守所须立即予以妥善安排,任何情况下都不应超过48小时。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