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本案例中,买受人具有就订金返还问题展开深度讨论以及与卖售方进行友善协商谈判,进而寻求共识的权利。
其次,可以考虑寻求相关调解组织的协助,期望通过他们的斡旋调停,有效地解决争端并妥善处理相关事宜。
再者,购买人亦可选择拨打所在地区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热线反映情况,提出投诉申诉。
然而,如果上述措施未能取得预期效果,那么购买人同样拥有法律赋予的权利,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方全额归还已经支付的订金款项。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