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当律师赴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之所进行面谈时,往往需向对方呈示有关的证明资料,然而并非所有此类面谈均必须依赖于所谓的“会见单”这类特定文件。实际上,律师通常凭借其所在律所发出的介绍信函、执业律师资格证书以及与案件相关的各类材料来完成面谈工作。关于这方面的详细规定,可参阅《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的相关条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