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罪犯在狱内行为良好并满足相关规定,则可提出减刑申请。具体而言,罪犯在服刑过程中需严格遵循监规制度,积极接受教育培训以及进行改造活动,并且在改造态度及实际行动上展现出明显的悔过之意或立功表现。
值得注意的是,减刑仅适用于被判处拘役、管制、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的犯罪人士,且须保证在罪犯已被宣告缓刑后,其在释放后将不再对社会公共安全构成威胁。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