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犯罪者主动承担对受害人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且得到受害人的谅解时,我们需要全面考虑到犯罪行为的恶劣性质、具体赔偿金额、赔偿责任人的实际支付能力以及他们的认罪态度和悔过之情等多方面因素。在这种情况下,法庭可以酌情减轻其基准刑罚的40%以下;
然而,如果犯罪者虽然积极进行了赔偿,但是未能获得受害人的谅解,那么他们就只能受到基准刑罚的30%以下的轻微处罚;
再者,即使犯罪者并未作出任何形式的赔偿,但他能够获得受害人的谅解,那么他也能得到基准刑罚的20%以下的宽大处理。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诸如抢劫、强奸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行为,我们应该采取更加严格的标准来衡量其量刑幅度。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七十八条
【减刑条件与限度】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