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适用取保候审措施的过程中,被采取此种替代措施的嫌疑人(注1)通常被要求留在他们所居住的市区或县级行政区域内,除非得到相应的执行机关批准的情况下允许离开。这种规定主要是为了确保取保候审的嫌疑人能够随时应传接受相关的询问和调查工作,以便更好地配合案件的处理进程。与此同时,被取保候审的嫌疑人也需要严格遵守其他法律规定的义务,例如,不得销毁、篡改证据或者进行串供等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规定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