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以下为侵犯警察权罪的构成要件具体阐述:
1.客体要件:本罪所侵犯的客体是我国公职人员——人民警察正常的执法管理职能。
其中,受害者主要是依照法定程序正在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角色;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层面上所体现的内容为通过暴力或者威胁手段干扰、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从而酿成了严重后果的行为表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人民警察这一广泛群体涵盖了诸如公安机关、国安机关、监狱系统以及劳动教养管理机构的警察成员,同时还包括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员。该罪行的客观表现形式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况:使用暴力或者威胁手段干扰、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在公安机关、国安机关、监狱系统以及劳动教养管理机构的人民警察以及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在执行相关职务和处理突发事件过程中,采用暴力、威胁手段干扰、阻碍他们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
3.主体要件:本罪的犯罪主体为普通公民。凡是符合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有可能成为本罪的实施者;
4.主观要件: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在意识形态上的故意。即在明知人民警察——包括公安机关、国安机关、监狱系统以及劳动教养管理机构的人民警察以及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是依法执行职务的工作人员的前提下,故意采取暴力或者威胁手段,使得他们无法或者严重影响到其执行职务的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