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土地争议诉讼所需的关键证据,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材料;
其次是事发地土地上附着物的证明材料;
再次是征地行为发生前的近三个会计年度内该地区的平均年产值数据;
第四项是有关依法进行征地申报之文件的证明材料;
然后就是之前已成功制定的征地方案以及其相应的公告和图片资料;紧接着是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及其公告;
此外还需要有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颁发的建设用地批准书作为证明材料;
最后一点则是有关达成的书面协议等相关证据。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