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交通事故处理部门在刑事诉讼中并非以直接判定犯罪者有罪为职责所在,它的核心任务在于对交通事故进行详尽调查并对事故责任予以明确区分和确认。在整个流程之中,判定是否构成犯罪的决定权实际上归属于审判机关——也即法院。如果涉及到所谓的“危险驾驶罪”,那么,交通事故处理部门将会根据调查所得的证据材料向检察机关提交相关报告,由后者代表国家启动刑事诉讼程序,最后由法院作出裁决。而对于“危险驾驶罪”的认定,则必须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