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危险驾驶罪之判决免于起诉者,通常具有以下几种情况而导致其不再承担刑事责任:
第一种情况为行为实施人之行为情节极其微小,对社会造成伤损之度很小,根据法法律规定,可认定为非犯罪行为;
第二种情况则为犯罪案件已经超过了法定的追诉时效期限;
第三种情况涉及到国家政府特赦令的颁布,该令可使得某些罪犯得以免除其所应承担的刑罚责任;
第四种情况,即是依照我国刑法规定,部分犯罪案例需要由受害者提出诉讼请求方能启动法律程序进行追究,如果受害者未提起或在提起后又撤回诉讼请求,那么法院将无法对此案进行审理和定罪判刑;
第五种情况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因故去世,使得案件失去被告方这个重要因素,无法继续审理;
最后一种情形同属于前述第一类,即行为人触犯的罪行符合法律上对于某类犯罪行为的豁免条件,依法应当免除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