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取保候审阶段进行传讯乃是正常且必须遵循的刑事诉讼流程之一,并无轻与重、紧或松的分别。公安司法机关有权利也有义务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被取保候审人员进行传唤询问,而此种传唤询问的次数并无明确规定,但被取保候审者应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及时到案接受传讯。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