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对于存在以下任意情况之一者,应视其为以非法手段谋求占有的合同诈骗行为,对此类行为进行审理判决:
首先,行为人须在签署或履行合同时,利用虚假的公司名称或冒充他人身份;
其次,行为人以伪造或篡改、销毁的票据材料或其他虚假的所有权证明作为担保;
再次,行为人在缺乏实际履约能力的前提下,通过先履行小额合同或部分履行合同的方式,引诱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
最后,行为人在收取了对方当事人所支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担保财产之后,选择逃避藏匿。
此外,行为人还可以采取其他各种手段来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对于此类犯罪行为,法律规定将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若涉及金额巨大或存在其他严重情节,则将被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而如果涉及金额特别巨大或存在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则将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是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的严厉惩罚。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