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广州市关于刑事拘留的法律规定与中国大陆范围内的其他区域保持一致,其主要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在此基础上,刑事拘留通常适用于涉嫌严重罪行或有潜在逃避、阻碍侦查风险的人员。若公安机关认定有关人士存在拘留必要时,须经过县级及以上级别公安机关领导层的审批,同时应于拘留决定作出后的24小时内通知当事人的家属或所在单位。关于拘留时限方面,原则上不得超过连续的14日,然而在特殊情形下,该期限可以依法延长至最多约37天。请各位注意,本篇文章仅提供了一般性信息,实际操作过程中还需参考《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等相关法规文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