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以下四个基本要素构成了信用卡诈骗罪的犯罪要件:
首先,该罪行的实施主体通常为个人,而非组织或团体等法人实体;
其次,其犯罪主观因素要求参与者必须明知自己的行为属于违法乃至犯罪行为,并且在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意图;
再者,该罪行所侵犯的法益主要是国家对信用卡管理制度的有效维护以及公司财产所有权的安全保障;
最后,从客观角度来看,犯罪分子需要实施诸如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卡,冒用他人信用卡,或者恶意透支信用卡等行为,从而达到骗取公私财物,且涉案金额需达到一定标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