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为确保辩护律师能有效行使会见权,需持有律师执业证书以及由律师事务所开具的相关证明文件,同时需提交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或法律援助机构出具的公函。如此一来,看守所在接到申请时须及时安排会面事宜。
至于在侦查阶段,律师与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进行会见时,公安机关预审部门需设立专门的律师接待室以供使用。
此外,对于不涉及国家机密的案件,办案机关有责任在律师提出会见请求之后的48小时之内,妥善安排律师与其当事人的会面。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