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律师在接触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均须由两人共同进行,旨在相互监督及保障会面的安全性;如果有一名以上的其他人陪同,则其中必须至少有一人必须具有执业律师资格,否则需要与律师来自同一机构且需持有由律师管理部门颁发的有效证件。依照法律规定,辩护律师若持有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证明以及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等文件,请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看守所应当立即安排会面,最晚不得超过四十八个小时。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