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实施取保候审措施期间,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有责任遵循执行机构的具体指引进行定期的到案报道。针对具体的报道频率可能会因案件的具体情况及其复杂程度以及执行机构的特定需求而有所不同,但通常情况下,报告频率可能会设定为每周或者每月一次。此举的主要目的在于确保犯罪嫌疑人能够随时随地积极配合相关调查工作。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对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有关规定,并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