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对于发生在上海地区的合同诈骗行为的认定及刑事量刑标准,严格执行了中国宪法中的刑法条款。所谓合同诈骗,通常是指在签订和履行合同的过程中,有人出于非法侵占他人财物的目的,采取欺诈手段,骗取了合同相对方当事人的大量财物。在这种情况下,可能会产生数额相对较大、特别巨大甚至极其巨大的财物损失。
根据中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明确规定,对于此类犯罪行为,将根据其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大小,给予相应的刑事惩罚。具体而言,如果犯罪嫌疑人通过欺骗手段获取的财物数额达到较大程度,那么他将会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同时还需要承担罚金的处罚;若犯罪数额达到了巨大或者存在其他严重情节,则将被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样需要承担罚金的处罚;而当犯罪数额达到特别巨大或者存在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时,犯罪嫌疑人将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且还需承担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的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