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依据法律法规之规定,对于普通违法人员实施拘留,其剥夺人身自由的期限通常为连续10个自然日,然而在特定情况下,例如涉嫌流窜犯罪行为、反复多次进行违法活动以及与他人组成团伙共同从事违法行为等严重情节者,拘留期限则可能延长至14天。
2、当公安机关对已被拘留的人员,经初步判断有必要将其逮捕时,应在拘留期结束前的3日内,向人民检察院提交审查批准申请。在某些特殊情形下,如案件复杂程度较高或涉及到其他因素影响,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适当延长1至4个工作日。
3、人民检察院在收到公安机关提交的批准逮捕申请书之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若人民检察院未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应在接获通知后立即释放相关人员。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