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对于因被告涉嫌实施强奸行为而导致受害人遭受任何形式损失的案件,在合法的刑事诉讼程序内,受害人均有权向法院提出附加民事诉讼,并要求被告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在这种情况下,被告人需要为其所犯下的过错付出沉重代价,不仅要面临刑事惩罚,还需承担对受害者的经济赔偿责任。虽然这些罪犯已经被判决相应的罚金,但若他们的资产无法完全覆盖民事赔偿金额,或是他们的财产被依法没收时,那么他们应先行向受害人进行赔偿,然后再承担剩余的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十六条
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