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据实际情况而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明文规定,如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为符合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则可考虑进行取保候审:
首先是可能会被判以管制、拘役或是独立适用附加刑的情况;
其次是倘若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可能会面临期徒刑以上之罪行,且在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后不会对社会产生危害性;
再者,如果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者是孕妇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同样在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后不会对社会产生危害性;
最后,若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羁押期限已届满,但案件尚未得到妥善处理,此时也需要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值得注意的是,取保候审及监视居住均由公安机关负责执行。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