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保证人的担保责任及其承担义务的具体内容和范围,根据现行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应从公安机关正式批准实施保证措施的那一刻开始计算,在接到相关通知文件后的三个工作日之内,必须亲自前往指定的金融机构,一次性全额缴纳所有的保证金额度。这一规定同样适用于由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以及人民检察院所做出的保证措施审批结果。在顺利完成保证金额度缴纳工作之后,务必要妥善保存好从银行获取的存款收据以及加盖了该行公章的《取保候审决定书》,并应当尽快将这些材料原件交还给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