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本律师在此声明如下,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交通事故办理过程中的取保事宜尚未得以妥善解决之前,当事人通常情况下均不得擅自离所在城市,若需离开本市须先征得负责执行的司法机构或者检察院的批准方可进行相应的行动。对那些已经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而言,他们不仅需要严格遵守无须经过执行机关许可就不得离开原来居住地市和县的规定,还必须承受任何不当行为可能造成的严厉惩罚。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