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取保候审并非等同于认可有罪,其全称为“采取取保候审”,意为由侦查机关责令犯罪嫌疑人提供担保人或者缴纳保证金,并依法出具保证书,以确保其不会逃避或干扰侦查工作,同时在传唤时能够随时到场。这是一种针对犯罪情节相对轻微,无需进行拘留或逮捕,但需对其行动自由施加一定程度限制的犯罪嫌疑人所实施的强制性措施。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