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某种程度上,如果某位行为者所涉及的挪用资金行为并不符合以下几点之规定,那么该犯罪可能无法成立:
1.当事人所挪用的资金属于自身的合法资产;
2.他/她的行为并未侵犯到单位资金所有权的核心权益,比如在获得了单位的明示许可或者在事发后得到单位的书面认可之前进行的临时性借款;
3.当事人在实施挪用资金行为之后能够及时地将其归还给原所有者,并且在此过程中并未给对方带来任何实质性的经济损失,同时也没有将这些资金用于任何非法的活动、盈利性质的经营活动或者在三个月内未能偿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