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非国冢工作人员犯贪污罪以及受贿罪的犯罪主体主要集中于公司、企业的各类员工群体。
值得注意的是,国有公司、企业中的相关工作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派遣至非国有公司、企业进行公务活动的人员,其身份属性被视为国家工作人员范畴。
然而,无论是在刑法领域还是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中,对于何种岗位或职务可被视为从事公务的具体界定尚未得到明确阐述。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认定国有控股、参股股份有限公司中的国有公司、企业人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国有公司、企业派遣至国有控股、参股公司从事公务活动的人员,应被视为国有公司、企业的正式员工。然而,该司法解释同样未能对“公务”这一概念做出清晰的定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